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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上书国务院:呼吁有关部门制订保留甲胺磷等高毒农药生产装置及出口的规定


    《农资导报》综合报道  最近,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传出消息,为了杜绝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对农产品的影响,目前国务院已下决心关停16家定点企业生产高毒农药的装置。根据相关企业的请求,11月5日,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上书国务院表达了不同意见:呼吁有关部门制订部分保留甲胺磷等高毒农药生产装置及出口的措施。
    农药协会认为,目前市场上出现的甲胺磷是2006年生产的少量库存,并非由保留出口企业在2007年1月1日以后生产。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甲胺磷等高毒农药在国内的使用,只保留部分生产能力用于农业应急需要和出口。目前此方案运行尚不足一年,相关生产企业从1月1日起不再向国内市场销售禁用农药,但流通领域及农户手中仍然存有少量上一年生产未售出或使用的甲胺磷农药,这并非由保留出口企业所为。
    同时农药协会认为,甲胺磷并非是影响农产品和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由于甲胺磷的易分解性,若正常使用在农产品中很少有残留检出。甲胺磷的主要问题是急性毒性高和滥用到蔬菜上引起的急性中毒,实际上在小麦、棉花、水稻、玉米等作物上使用是很安全的。正因为甲胺磷在作物中残留低,国际上从发达的美国、欧洲到欠发达的印度、南美等70多个国家和地区仍在使用。国内由于农民用药知识匮乏,又缺乏科学用药知识的普及和指导,为避免更多中毒事故发生,不得不全面停止甲胺磷的使用。若再停止甲胺磷等农药生产与出口,作此决定未免有失偏颇,对遵章守纪的合法企业有失公平。国际上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是所有使用在作物上的农化产品的残留限量,如果只对生产环节加强管理,而忽视或弱化对农药流通与使用的管理,即使再低毒安全的农药也会出现问题。
    针对这些,农药协会建议: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管和农民科学用药的指导。鉴于流通领域及农民手中仍有少量库存的甲胺磷等高毒农药,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大清缴力度,或采取以低毒农药换取农民手中高毒农药的方式收缴高毒农药。收缴的高毒农药应由国家出资采取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理。对于仍在非法生产、销售或使用甲胺磷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由公安、司法等部门介入,加大处罚力度,形成威慑力。而为了便于监管,可减少并明确保留生产出口企业名单,从目前的16家企业,减少到5~6家。
    建议最后说,保留少数骨干企业的生产和出口,既有利于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满足国际市场的需要,同时也可作为国内一旦发生重大灾情的应急(甲胺磷、甲基对硫磷曾是水稻、棉花的主要农药品种)。近几年我国连续大面积发生的稻飞虱灾情最终仍然是依靠敌敌畏等有机磷农药品种发挥了防治作用就是一例。